无证面积不等于违建面积,可以主张合理的补偿吗
在房屋拆迁过程中,对于整体房屋无证或者部分房屋面积无证的现象,如果一律视为违法建筑,无偿予以拆除,定然会引发不良的社会后果:轻则损害人们的财产权益,重则引发民生问题甚至社会稳定。实际上,事实已经证明,因机械地将无证建筑作为违法建筑对待,零补偿、强势拆除而引发的上访事件、群体事件正在逐年增多,而有的房屋权利人以跳楼、自焚等自杀式手段反抗这类“拆违”的痛心例子也是时有发生。故而,从社会学的逻辑而言,是不能将无证建筑等同于违法建筑的。
其实,在法律的论域里,无证建筑也是不等同于违法建筑的!所谓违法建筑,是指未经规划土地主管部门批准,未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擅自建筑的建筑物和构筑物。而违法建筑所违反的法律,通常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不过,该法对于违法建筑的认定和处理所做出的规定都只是宏观性的,尚未有可操作性强的具体性规定。而截至目前,我国立法机关也尚未正式对违法建筑设定相关规则。所以,通行的观点认为,认定违章建筑时,应当结合城乡规划法的原则性规定以及相关行政法学原理为之,倘若违反下列条件之一的,就不应认定为违章建筑:
1、主体适格原则。违章建筑的认定主体应当为所在地的规划部门;
2、于法有据原则。违章建筑认定的依据,应以相关权力部门出具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为准;
3、程序正当原则。即认定违章建筑的程序要合法,如果程序违法必然导致实体违法;
4、法不溯及既往原则。这也是我国行政法原则之一。有些房屋建于八十年代甚至更早,当时的法律规定很少的几道手续即可建房,但是现在建房需要申请、审批等诸多繁琐手段,不能以现在的繁琐手段为理由而认定以前建造的房屋为违章建筑。一般认为,应当结合建筑物建造时的法律来判断是否构成违法建筑。
无证房屋,有部分人是由于对房屋的权属意识不强而未办证,抑或为了节省办证费用而错过了办证时间,但是无证不代表不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