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当事人包括权利:
1、语言文字使用权:有权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提起诉讼;
2、控告权:对侦查、起诉、审判过程中司法人员的违法侵权行为提出控告;
3、申请回避权:依法申请回避侦查、检察、法官、书记员、鉴定人员、翻译人员;
4、参加审判权:依法参加审判法庭调查、法庭辩论、向证人提问和质证、物证和其他证据的鉴定;
5、申诉权:对生效判决不服的,有权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提起申诉。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三十四条 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
侦查机关在第一次讯问犯罪嫌疑人或者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的时候,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自受理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期间要求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及时转达其要求。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的,也可以由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委托辩护人。
辩护人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后,应当及时告知办理案件的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