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答:
2011年,家居设计公司与科贸公司签订《中央空调安装合同》,约定科贸公司为家居设计公司安装中央空调,家居设计公司的办公地为商业承租房,家居设计公司为承租方。后家居设计公司支付了合同款,科贸公司组织人员进行施工安装。科贸公司在施工过程中未将水管关严,致使家居设计公司所在楼层地面积水,楼下两处商铺因漏水造成财产损失,该楼的电梯两部也因被水浸泡而出现故障。受损各方相继找到家居设计公司,要求赔偿损失。家居设计公司赔偿了各方损失共11万余元。家居设计公司认为事故产生的原因在于科贸公司,找科贸公司要求支付11万余元的损失,而科贸公司拒不支付。
【法律依据】:
《侵权责任法》 第十九条 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方式计算。 第二十条 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财产损失的,按照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难以确定,侵权人因此获得利益的,按照其获得的利益赔偿;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被侵权人和侵权人就赔偿数额协商不一致,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赔偿数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