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资企业解散清算程序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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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企业解散清算程序有哪些

外资企业的股东会、董事会依据经批准的章程,决议终止企业执行清算的,大体上经历以下程序:(1) 股东会、董事会关于终止企业,并进行清算的决议,同时董事会任命清算委员会成员,成立清算委员会;(2) 清算委员会持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及清算申请报告,向原批准企业设立的政府机关送件申请。主管政府机关批准申请的,出具批复文件,政府机关批复日为清算开始日;(3) 清算委员会委托会计师事务所执行截至清算开始日止之会计报表的审计,出具审计报告;(4) 自清算委员会成立日起60日内,在省级报纸上至少刊登三次清算公告。第一次清算公告应当自清算委员会成立日起10日内刊登。企业债权人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90日内,向清算委员会申报债权;(5) 清算委员会于清算期间,处置企业资产,处理企业的债权债务,并按照清算会计的要求,进行清算会计核算;(6) 清算委员会于清算期间,按期进行国、地税税务申报;(7) 清算委员会于清算结束日,编制《清算资产负债表》、《清算损益表》、《债务清偿表》、《财产分配表》以及《清算事项说明》,委托会计师事务所执行清算结束日之会计报表的审计,出具审计报告;(8) 办理税务注销手续。清算委员会持上述报表、审计报告以及注销申请表,申请税务(国、地税)注销。税务机关根据企业实际情况,决定是否实地稽查企业会计资料。企业补缴应交税款之后,取得税务机关出具的完税证明及税务登记证注销证明;(9) 办理财政、统计登记证注销手(10)办理海关注销手续。清算委员会补缴相关关税税款后,注销海关备案登记证;(11)注销银行存款账户,剩余资金购汇汇给境外投资人,办理外汇登记证注销手续;(12)缴销企业营业执照、公章等,办理工商注销手续;(13)《批准证书》缴回原批准企业设立的政府机关。

外资企业非正常撤离的后果有哪些

一、外资非正常撤离事件发生后,中方当事人要及时向有关司法主管部门申请立案。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各主管部门可根据我国和相应国家签订的《民商事司法协助条约》或《刑事司法协助条约》,通过条约规定的中央机关在本国向外方提出司法协助请求。外方根据所缔约条约有义务向中方提供司法协助,例如向位于该国的诉讼当事人送达传票、起诉书等司法文书,调取相关证据,协助调查涉案人员和资金的下落,搜查扣押相关物品等。  中方当事人方立案主管部门提出司法协助请求外方提供相关帮助  二、不履行正常清算义务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根据公司法的新规定,作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控股股东和董事以及公司实际控制人的外国企业或个人仍应承担相应民事责任,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中方当事人提起的民事诉讼在我国法院胜诉后,如败诉的外国当事人在中国无可供执行的财产,胜诉方可依据中国和相应国家签订的《民商事司法协助条约》的相关规定或依据败诉方在国外的财产所在地的法律,请求外国有管辖权的法院承认和执行中国法院的生效判决、裁定。  四、我国与外国缔结的《民商事司法协助条约》相互赋予了对方国民与本国国民同等的诉讼权利。中方债权人在外诉讼有经济困难的,可根据所在国法律申请相应法律援助。  五、对于极少数恶意逃避欠缴,税额巨大,涉嫌犯罪的嫌疑人员,国家有关主管部门可视具体案情通过条约规定的中央机关或外交渠道向犯罪嫌疑人逃往国提出引渡请求或刑事诉讼移转请求,以最大程度地确保犯罪嫌疑人受到法律追究。“  六、商务主管部门要做好跨国追究与诉讼相关工作,为中方相关利益人提供切实可行的司法救济与协助,追究逃逸者的法律责任,最大限度地挽回当事人的经济损失。

外资企业有监事吗?

没有。外资分为3种。

1,中外合资企业一般为有限公司,有限公司根据公司法的规定:不设监事会的,设立监事1-2名。

2,中外合作企业,可以为有限公司,也可以为其他形式(例如合伙企业)。只要为公司的,必须设立监事或者监事会。

3,外商投资企业一般为有限公司,须设立监事或者监事会。

外资企业是什么意思,都有哪些类型

外资企业是指依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在我国境内设立的由外国投资者独自投资经营的企业。外资企业的类型:

1、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又称为股权式合营。

2、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又称为契约式合营。

3、外资企业。指企业全部资本均为外商拥有。

外资企业设立的申请书包括哪些内容

外资企业设立的申请书包括以下这些内容:(一)外国投资者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注册地和法定代表人的姓名、国籍、职务;(二)拟设立外资企业的名称、住所;(三)经营范围、产品品种和生产规模;(四)拟设立外资企业的投资总额、注册资本、资金来源、出资方式和期限;(五)拟设立外资企业的组织形式和机构、法定代表人;(六)采用的主要生产设备及其新旧程度、生产技术、工艺水平及其来源;(七)产品的销售方向、地区和销售渠道、方式;(八)外汇资金的收支安排;(九)有关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职工的招用、培训、工资、福利、保险、劳动保护等事项的安排;(十)可能造成环境污染的程度和解决措施;(十一)场地选择和用地面积;(十二)基本建设和生产经营所需资金、能源、原材料及其解决办法;(十三)项目实施的进度计划;(十四)拟设立外资企业的经营期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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