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人离婚案件管辖法院的确定:
1、夫妻双方都是军人,离婚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团级以上单位驻地人民法院管辖;
2、夫妻一方为军人的,军人对非军人提起离婚诉讼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与常住地不一致的,由常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3、夫妻一方为文职军人,即军队文职干部,非军人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与经常住所不一致的,由经常住所管辖;
4、夫妻一方为非文职军人,即现役军人,非军人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由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一条 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应当征得军人同意,但是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