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机动车变更登记、转让登记或者注销后,原机动车所有人申请机动车登记时,可以向车辆管理所申请使用原机动车号牌号码。
一、办理机动车变更登记需要以下资料:(一)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二)机动车登记证书;
(三)机动车行驶证;
(四)机动车所有人住所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区域内迁移、机动车所有人姓名(单位名称)或者联系方式变更的,应当向登记该机动车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
(五)改变机动车车身颜色的;更换发动机的;更换车身或者车架的;因质量有问题,制造厂更换整车的;营运机动车改为非营运机动车或者非营运机动车改为营运机动车的;还应当提交该机动车;
(六)更换发动机的、更换车身或者车架的,还应当提交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二、办理机动车转让登记需要以下资料:
(一)《机动车注册、转移注销登记/转入申请表》;
(二)现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三)由代理人代理的,还需提交代理人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代理人为单位的,还需提交经办人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以及机动车所有人的书面委托;
(四)机动车登记证书;
(五)机动车行驶证;
(六)机动车所有权转移的来历证明;
(七)机动车查验记录表;
(八)属于解除海关监管的机动车,还应当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车辆解除监管证明书》或海关批准的转让证明;
(九)属于使(领)馆机动车所有权转移给非使(领)馆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还应当提交车辆购置税的完税证明或者免税凭证;
(十)超过检验有效期的机动车,还应当提交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
(十一)属于现机动车所有人住所不在本市的,还应当提交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码)拓印膜。
三、办理机动车注销:
(一)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申请报废的,机动车所有人向有资质的机动车报废回收企业交售机动车;
(二)机动车回收企业应当在机动车解体后七日内,提交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和《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副本,到支队车管所办证大厅申请注销登记;
(三)属于机动车灭失、因质量问题退车、机动车因故不在我国境内使用申请注销登记的,机动车所有人或代理人持相关资料,到支队车管所办证大厅办理注销登记业务,领取机动车注销证明。
法律依据
《机动车登记规定》第四十四条办理机动车变更登记、转让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后,原机动车所有人申请机动车登记时,可以向车辆管理所申请使用原机动车号牌号码。申请使用原机动车号牌号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在办理机动车迁出、共同所有人变更、转让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后两年内提出申请;(二)机动车所有人拥有原机动车且使用原号牌号码一年以上;
(三)涉及原机动车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完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