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对象及范围居民;军人;下岗工人;农民;残疾人士;妇女;老年人;在职职工;机关单位;企业;事业单位;求学者;就业者;旅游者;投资者;其他
办理条件
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所有权发生转移的,现机动车所有人应当自机动车交付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转移登记。
机动车所有人申请转移登记前,应当将涉及该车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完毕。
申办材料
(一)《机动车注册、转移、注销登记/转入申请表;
(二)原机动车所有人和现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及复印件;
(三)机动车所有权转移的证明、凭证或二手车交易发票;
(四)机动车登记证书;
(五)机动车行驶证;
(六)发动机、车架号码拓印件;
(七)属于海关监管的机动车,还应当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车辆解除监管证明书或者海关批准的转让证明;
(八)属于超过检验有效期的机动车,还应当提交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和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
办理程序
(一)现机动车所有人住所在车辆管理所管辖区域内的转移登记流程。
1、档案管理岗(三楼档案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