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代位权行使方式是:
1、以径行方式行使代位权:
该立法的主要依据在于,债权人的代位权不同于债权人的撤销权,债权人系代位行使债务人现有的权利,因其是“本来事态的重申”,对于债务人及第三人影响不大,故此法律对其行使方式加以限制。同时,这种直接行使的方式便于操作、减少诉讼,符合诉讼经济原则。从立法上来看,以日本为代表的传统民法规定代位权同其它大多数民事权利一样,可以通过诉讼和径行两种方式行使。我国台湾地区采取诉讼方式和径行方式并举,债权人行使代位权不以裁判上之行使为必要,在裁判外也可以行使;
2、以诉讼方式行使代位权:
该立法的主要依据在于,为了防止债权人滥用代位权而任意处分债务人的权利,保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避免在行使过程中争议的产生,保证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所获利益能在各债权人之间合理分配,故此应该设立严格的法律程序,规定代位权必须通过诉讼方式行使。从立法上来看,法国、意大利和我国都采用了此观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