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使债权人代位权的法律条件有:
1、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合法有效的合同关系是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前提和基础;
2、债务人的债权到期,代位权以债务人对第三人的权利为对象。因此,代位权之所以能够产生,是因为债务人有权实现第三人;
3、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的所谓怠于行使,是指应当行使并能够行使但不行使的权利。怠于行使的主要表现在债权期限到来后,根本不主张或者延迟行使权利;
4、债务人处于延迟履行状态,不积极行使其对第三人的债权,客观上无法偿还债务的,债权人的债权面临无法实现的危险,应当允许债权人行使代位权。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三十五条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