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积极推进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制度改革,进一步增强军转工作的透明度和公信度,确保公平、公正、公开,根据《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中发〔2001〕3号)、《关于进一步做好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的意见》(中发〔2007〕8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计划分配团职以下职务的军队转业干部(以下简称军转干部)。
第三条 市军转干部安置工作小组负责全市军转安置工作,工作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军转办)负责全市军转安置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
第四条 安置工作基本原则:
(一)属地安置。军转干部符合市内(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高新园区)安置条件的,由市军转办负责安置;符合其他地区和部门安置条件的由相关地区和部门各自负责安置。
(二)双向选择安置。中省属驻连单位根据其主管部门下达的安置计划或实际工作需要,采取双向选择的方式进行安置。双向选择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
(三)核分选岗安置。采取量化核分方式,军转干部从高分到低分排序并依次在公布的安置计划内选择安置单位。
(四)空编安置。编制军转安置计划主要根据当年军转安置任务及单位编制情况确定,凡有空编的单位原则上都要接收军转干部。检法系统接收军转干部需增加编制的,从国家下达的专项编制中解决。
(五)专业对口安置。对学历层次较高、具有专业特长、从事医疗护理的军转干部,采取专业对口的办法安置,以充分发挥其专业特长。
(六)自愿进企业安置。军转干部自愿到企业的,本人须向所在部队师以上政治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首长签批、政治部门批准后,连同企业接收报告和选要定位表一并报市军转办,商请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章 核分办法
第五条 根据军转干部本人档案记载情况进行核分,核分时以军转干部档案目录材料为准。
得分相同的,依次考虑在边远艰苦地区工作及从事飞行、舰艇等工作、奖励、担任主官等情况。若仍难以区分,则依次比较军龄、现任职务时间,时间长者为先。
第六条 基础分。基础分由军龄分、学历分、学位分、任职分构成:
(一)军龄分:按军龄每满1个月记0.1分。地方院校毕业后直接入伍的,其在地方院校的学习时间比照军龄计算。
(二)学历分:按本人取得的国家承认最高学历记分,不累计记分。高中及中专1分,大学专科2分,大学本科3分,研究生4分。
(三)学位分:按本人取得的最高学位记分,不累计记分。学士学位1分,硕士学位2分,博士学位3分。
(四)任职分:按转业移交时的职务为准。团职按整年计算,余出部分不足6个月的,取对应分值一半计算,6个月以上的按整年计算。
正团职:主官每年6分,其他领导职务每年5分,非领导职务每年4分。
副团职:主官每年5分,其他领导职务每年4分,非领导职务每年3分。
营职:正营职18分,副营职16分。
连排职:正连职14分,副连职12分,排职10分。
技术职务:技术6级26分,技术7级24分,技术8级22分,技术9级20分,技术10级18分,技术11级16分,技术12级14分,技术13级12分,技术14级10分。
第七条 加分。对在部队服役期间获得三等功以上奖励和在边远艰苦地区工作及从事飞行、舰艇等工作的军转干部予以加分。
(一)荣誉称号、一等功、战时二等功加10分,二等功、战时三等功加5分,三等功加1分。
(二)立功可累计加分。平时三等功加分累计不超过3次。因同一事件获得不同奖励的,按最高奖励对应分值加分。立功加分累计不超过10分。
(三)在边远艰苦地区工作或者从事飞行、舰艇等工作满10、15、20年分别加5、10、15分。在西藏或其他海拔3500米以上地区连续工作满5年的加3分。
第八条 减分。对上年度安置未报到的军转干部或在现任职务级别受过纪律处分的军转干部予以减分。
(一)对上年度安置未报到的军转干部,次年减10分,第三年减20分,第四年不予接收安置。
(二)因主观原因受过降职(级)或者降衔(级)、记大过、记过、严重警告、警告的军转干部,分别减10、5、4、3、2分。
(三)因连带责任受过降职(级)或者降衔(级)、记大过、记过、严重警告、警告的军转干部,分别减5、2、2、1、1分。
(四)因同一问题受多种处分的,按最重处分对应分值减分。
第九条 计算军龄、任职时间、学历认证等的截止日期,统一为当年的3月31日。
第三章 核分办法
第十条 核分公示。核分由所在部队干部部门负责并填报《军队转业干部综合评分表》,市军转办组织各军兵种转业部门对核分进行相互复核,由军转干部确认签字后进行公示。
第十一条 公布计划。市内军转安置计划分别制定团职计划、营职计划、连排职计划和技术职务计划,报经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审核同意后予以公布。
第十二条 选择单位。军转干部根据个人得分,按照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在规定的时间内从安置计划中选择单位。营职以下(含技术职务)军转干部最终学历为中专及高中以下的,不能选择公务员或者参照公务员管理单位。受过各类纪律处分的不能选择公安部门安置。不选择单位的,由市军转办集中安置到事业单位。
第十三条 确定岗位。各接收单位根据军转干部自身情况、安置政策规定,确定具体的安置单位、岗位及职务,报市军转办备案。
第十四条 通知报到。市军转办将军转干部安置情况报省军转办,军转干部按地方和部队通知要求,持相关手续到地方报到。
第四章 工作纪律
第十五条 军转安置工作是党和国家的一项重要工作。做好军转安置工作,是各级各部门的一项重要政治任务。军转安置计划是指令性计划,各级各部门必须严格执行,认真抓好落实。各级各部门相关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工作纪律,秉公办事,不徇私情,确保军转安置工作任务顺利完成。
第十六条 对拒不接收军转干部或者未完成安置任务的部门和单位,组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编制等部门应停办或缓办人员调动、录用、工资和编制等审批事项。
第十七条 军转干部在核分中有作弊行为的,不得参加集中选择安置单位。已参加选择的予以取消选择资格,另行安置。
第十八条 军转干部选择单位后逾期不报到的以及安置到公安局不按要求参加体检的,不能安置到其他单位,作退档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各地区、各单位安置军转干部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以往大连市有关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的规定,凡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