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个体工商户付款需要代扣代缴吗?
其经营所得(含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支付方不需要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关于发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
第四条 实行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的应税所得包括:
(一)工资、薪金所得;
(二)劳务报酬所得;
(三)稿酬所得;
(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五)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六)财产租赁所得;
(七)财产转让所得;
(八)偶然所得.
比较下《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不难发现,11项个人所得,有两项不需要由单位代扣代缴,即「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
1、单位与个人发生业务往来,支付的费用构成对方所得时,除上述两项以外,均需履行代扣代缴义务,实行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管理,否则将面临被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2、单位支付的费用属于「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的,应取得对方开具或者代开的发票,无需履行代扣代缴义务.
3、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的常见范围包括:
(1)个体工商户从事工业、农业、手工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业、商业、饮食业、服务业、修理业以及其他行业生产、经营取得的所得;
(2)个人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取得执照,从事办学、医疗、咨询和其他有偿服务活动
取得的所得;
(3)其他个人从事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取得的所得;
(4)上述个体工商户和个人取得的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各项应纳税所得;
(5)个体工商户或者个人专营种植业、养殖业、饲养业、捕捞业,其经营项目不属于农
业税、牧业税征收范围的,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兼营上述行为并将其所得单独核算的,比
照专营者纳税;不能单独核算的,应当就其全部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4、按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征税的,并不一定只有个体工商户这一种经济组织形式,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以及其他个人从事生产、经营取得所得的,也要比照此税目征税.
也就是说,单位向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等支付费用时,没有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义务,取得发票即可入账.
5、单位在向其他个人支付费用时,应首先根据合同和业务实质,判断此笔费用是否属于国税发〔2005〕205号所称的九类应扣缴所得,如是,则需要按规定代扣代缴个税,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的,还需要取得国税机关代开的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