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解析:
协议收购就是收购人与被收购公司的股东(主要是持股比例较高的大股东)在证券交易所之外私下就收购股票的价格、数量等问题进行协商,达成协议后购买目标公司的股票,以达到收购上市公司的目的。
要约收购是指,收购人公开向被收购公司的所有股东发出要约,表明意愿以要约中的条件购买目标公司的股票。在一定期限内,被收购公司股东可自行决定是否接受该要约。待收购期限届满,收购人再购买目标公司股东预受(同意接受收购要约的条件)的股份,以达到收购上市公司的目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第八十八条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收购人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到百分之三十时,继续进行收购的,应当依法向该上市公司所有股东发出收购上市公司全部或者部分股份的要约。
第九十六条 采取协议收购方式的,收购人收购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收购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到百分之三十时,继续进行收购的,应当依法向该上市公司所有股东发出收购上市公司全部或者部分股份的要约。但是,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免除发出要约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