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共同借款,有何规定?
共同借款是指二人以上的借款人共同向出借人承担借款清偿义务,在法律性质上指向债务人为二人以上的连带债务。连带债务是连带之债的一种,数个债务人均有义务对债权人作全部给付的债务,是指具有连带关系的多数债务人所承担的债务。根据连带债务,任何一个连带债务人都有义务向债权人履行全部义务。经债务人中一人作出全部履行后,债即消灭。
共同借款作为连带债务的法律特征有四:
(1)借款人为二人以上,每个借款人的债务都是以全部给付为内容;
(2)每个借款人的债务具有相对对立性,各个在债务相互独立,并无从属关系;
(3)借款人的给付具有同一性,任一借款人给付,则全部债务消灭;
(4)共同借款基于当事人的约定。
连带债务的核心是连带债务人之间的连带关系。连带关系是连带债务产生的法律依据。所谓连带关系,就是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的一种法律关系;在该关系中,多数债务人中一人或数人所发生的事项,效力及于全体债务人。因此,连带债务关系中的债权人,可以对债务中的一人、数人或全部,同时或先后请求全部或部分履行债务。每一个债务人都有向债权人全部清偿的义务,而且只要债务没有清偿完毕,则任一个债务人无论是否应债权人的请求清偿过债务,也无论他自己应分担的债务是否履行完毕,对于还没有清偿的债务都有清偿义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一十八条债权人为二人以上,部分或者全部债权人均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为连带债权;债务人为二人以上,债权人可以请求部分或者全部债务人履行全部债务的,为连带债务。
连带债权或者连带债务,由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