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公司和分公司在仲裁管辖方面有哪些不同?

律师回答
摘要:这段内容讲述劳动争议仲裁管辖地的规定和劳动纠纷仲裁程序。根据规定,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当事人向仲裁委员会提交劳动仲裁申请书后,仲裁委员会应在五日内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决定。如果决定受理,仲裁庭应在开庭五日前将开庭日期、地点书面通知双方当事人,当事人有正当理由的,可以请求延期开庭。
一、劳动争议仲裁管辖地的规定如下:
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如果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那么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二、劳动纠纷仲裁程序
(一)当事人向仲裁委员会提交劳动仲裁申请书,经审查,仲裁委员会收到劳动仲裁申请书之日起五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
(二)决定不予受理的,应自作出决定之日起五日内制作不予受理通知书,送达申请人;决定立案的,应自作出决定之日起,五日内向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发出书面通知,同时将申请书副本送达被申请人,并要求其在十日内提交答辩书和证据。
(三)被诉人不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案件审理。
(四)仲裁庭在开庭五日前,将开庭日期、地点书面通知双方当事人。当事人有正当理由的,可以在开庭三日前请求延期开庭。是否延期,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决定。
延伸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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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独立办案原则。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处理劳动争议案件具有独立性,不受任何组织和个人的干涉,保证了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处理劳动争议的公正性;
(二)一次裁决原则。仲裁庭在作出仲裁裁决后,当事人不服仲裁裁决的救济手段只有向法院起诉这一条路,而不能向上一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者其他机关申请复议或再行仲裁;
(三)合议原则。只有在劳动争议事实清楚、案情简单、适用法律法规明确的情况下,才可以由仲裁委员会指定一名仲裁员独任处理。
(四)回避原则;
(五)合法、合理原则;
(六)为当事人保密原则。
结语:根据上述劳动争议仲裁管辖地的规定和劳动纠纷仲裁程序,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当事人向仲裁委员会提交劳动仲裁申请书后,仲裁委员会应在五日内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决定。如果决定不予受理,应制作不予受理通知书并送达申请人;决定立案后,应在五日内向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发出书面通知,并要求被申请人提交答辩书和证据。被诉人不提交答辩书不会影响案件审理,而仲裁庭在开庭前应将开庭日期、地点书面通知双方当事人,当事人有正当理由的,可以请求延期开庭,延期是否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决定。
法律依据
《仲裁法》第九条仲裁实行一裁终局的制度。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裁决被人民法院依法裁定撤销或者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就该纠纷可以根据双方重新达成的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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