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外购商品用于招待客户不需要视同销售,但需要把进项税额转出,费用计入业务招待费。
政策依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对于视同销售的规定共8种,如下:
1.将货物交给他人代销
2.销售代销货物
3.总分机构移送货物用于销售的
4.将自产或委托加工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
5.将自产或委托加工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6.将自产或委托加工货物或购买货物做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投资者
7.将自产或委托加工货物或购买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
8.将自产或委托加工货物或购买货物偿赠送他人
二、 外购商品免费赠送客户需要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对应的进项税额不需要转出。
参考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第四条。
三、企业将外购的商品赠送,企业所得税是否需要视同销售
企业将外购的商品赠送,会计处理一般是不确认收入,但商品的所有权发生了转移,企业所得税需要视同销售。
四、 将外购的货物单独用于赠送,增值税视同销售的销售额如何确定
将外购的货物单独用于赠送,增值税视同销售的销售额依次按照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来确定,在实务中一般是按照外购货物发票上的不含税金额或实际支付的不含税价款确定的。
五、 外购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是否需要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
外购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不需要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但如果有进项发票,需要做进项税额转出。
参考文件:财政部令2011年第65号第四条;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