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将自外部采购的商品,比如啤酒花生油等发给员工做为中秋节福利,与和企业将自产的产品发给员工作为节日福利,或用于本企业的食堂等,二者的会计和税务处理是否有差异?
一、将外购商品用于职工福利
增值税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第四条的规定,以下行为视同销售......(4)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7)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因此,对外购货物不论是用于个人福利(个人消费)还是用于集体福利,在增值税上,均不视同销售处理。
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其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应该将进项税额转出。
即外购商品用于职工福利,如果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进项税额需要做进项税转出处理。从这个意义上说,在购买时即知道是用于职工福利的产品,比如企业购买花生油和啤酒等作为员工中秋节福利,建议直接要增值税普通发票,而不是要增值税专用发票。如果取得专用发票,记得要做进项税转出处理,而不是确认销项税额。
所得税处理
根据《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规定,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
企业用外购商品发放福利费的行为,商品所有权已经从企业转移给了员工,完全符合上述文件的规定,因此在企业所得税上应视同销售计入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
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该数据应在收入表中的“视同销售收入”中填报。
会计处理
《企业会计准则讲解2011版 第十章 职工薪酬》中,对于企业发放给职工的非货币性福利做了明确规定,“企业以其生产的产品作为非货币性福利提供给职工的,应当按照该产品的公允价值和相关税费,计量应计入成本费用的职工薪酬金额,相关收入的确认、销售成本的结转和相关税费的处理,与正常商品销售相同。以外购商品作为非货币性福利提供给职工的,应当按照该商品的公允价值和相关税费计入成本费用。”
因此,企业外购商品给职工作为福利,不能确认销售收入,而是应按照其公允价值和相关税费计入成本费用。
假设公司用来发放福利的商品购入成本为100,增值税率17%。
计提费用:借:管理费用(销售费用或制造费用)
贷:应付职工薪酬
支付购入的商品款,借:应付职工薪酬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
由于进项税不得抵扣,借:应付职工薪酬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以上处理,会产生会计报表的收入与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中的收入有差异,建议平日建立台账记录。
二、将自产产品用于职工福利
增值税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第四条的规定,以下行为视同销售......(4)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7)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即企业将自产的产品用于职工福利,例如用于中秋节发给员工或用于企业食堂,需要按商品公允价值确认销项税额。
所得税处理
根据《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规定,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
企业将自产产品用于职工福利,商品所有权已经从企业转移给了员工,完全符合上述文件的规定,因此在企业所得税上应视同销售计入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对自产产品应按企业同类资产同期对外销售价格确定销售收入
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该数据应在收入表中的“视同销售收入”中填报。
会计处理
按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对自产品用于职工福利,应该确认相应的销售收入,同时结转产品的销售成本。
假设公司用来发放福利的商品购入成本为100,增值税率17%。
计提费用,借:管理费用(销售费用或制造费用)
贷:应付职工薪酬
将产品发给员工时,借:应付职工薪酬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结转成本时,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库存商品
总结:1、公司以外购商品发放给职工作为福利,在增值税上不视同销售计提销项税,而是做进项税额转出;在企业所得税上视同销售确认收入,同时确认视同销售成本,可以按照购入价格确认收入与成本;按照会计准则规定,在会计上不能计入销售收入。即此时存在税会差异。
2、公司将自产产品用于职工福利,增值税上视同销售计提销项税;企业所得税上视同销售确认收入,同时确认视同销售成本。按会计准则规定,在会计上也确认收入。此时,税会没有差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