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有利于充分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防止错误羁押,不当羁押的出现。在我国逮捕即伴随着羁押,羁押是逮捕的一种应然状态。羁押必要性审查首先应对逮捕的必要性进行审查,如发现错误逮捕的情形,可以及时纠正。羁押是一个过程,是否有羁押之必要处于动态变化之中。当被羁押对象无社会危害性及妨碍诉讼顺利进行的情形时,便无必要继续羁押,应当及时解除羁押,这样将有助于避免一押到底,频繁延长甚至是超期羁押等不当羁押现象的产生。
其次,有利于改变我国羁押率居高不下的局面,节约国家的司法成本和资源。
最后,有利于更好地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要求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羁押可不羁押的尽量不予羁押。通过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减少羁押量,对于被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来说,他们及其亲属会感激国家和司法机关,减少公民与国家之间的对抗,促进社会和谐,体现检察机关执法的理性、平和、文明;同时,也可以减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看守所的交叉感染,减少他们将来重新违法犯罪的几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