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我国大部门体制改革的目标具体来说主要包括:一是职能整合与机构合并。改革的方向是整合、归并政府相关、相同或相近的职能,综合设置政府机构,逐步向大交通运输、大能源、大卫生的管理方式过渡。二是政府部门的执行机制改革。推行大部门体制,还要实现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三种权力的相互制约和相互协调。三是政府部门的服务机制改革。应撤消综合管理部门中具体履行微观审批职能的相应机构,同时对所有的行政审批事项、行政服务事项,采取“一站式”办公方式,集中办理,并实行电子系统监察。四是政府部门的监督机制改革。应明确实行部长责任制,部长对部门各机构、各公务员的政策、行为及其后果向人大、政府承担政治责任、行政责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 第六十四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工作需要和精干的原则,设立必要的工作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