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一、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条,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本条罪,告诉的才处理。
二、本罪主体为一般主体,16周岁以上都要负刑事责任。具有主观故意,明知道是他人得到财物,经他人催告仍不归还的。将他人财物占为己有,不予归还是其行为表现,但因为财物毁损灭失或被其他人占有无法归还的,不构成本罪。侵占对象是他人财物,如果是误以为自己的财物,或者该财物的归属还未确定,都不构成本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