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拆、迁(征用)本身,与当事人的户口所在地是无关的:
1、当事人的户口不在该村的,不能享受当地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待遇(如:征收宅基地的补偿等);
2、但是地上建筑物因村集体规划等原因,需要调整的宅基地而被拆(除)的,是可以获得相应的补偿的(该项与当事人的户口性质及所在地无关)。 《河北省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以河北省为例,供参考): 第十二条下列宅基地的使用权,由村民委员会向乡(镇)土地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经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收回:
(一)为实施村庄和集镇规划进行旧村改造需要调整的宅基地;
(二)为进行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占用的宅基地; 由于前款第(一)项、第(二)项和第
(三)项规定的原因收回宅基地使用权的,村民委员会应当根据地上附着物的评估价格对原宅基地使用权人给予适当补偿。 第十五条农村村民户口迁出本集体经济组织后,其宅基地上房屋损坏不能利用的,应当退出其宅基地,由村民委员会依照本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无(偿)收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