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违规开票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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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本文介绍了企业中常见的供应商以虚假的发票来代替真实的发票的现象。虽然企业普遍认为这些发票是真实的,但实际上这些发票可能是无效的。如果企业接受虚开的发票,就可能构成违规或违法,并面临罚款、甚至刑事责任的风险。因此,企业应当明确供应商应自行开具发票,并在合同中明确供应商开具发票的要求和违约责任条款。如果供应商未能提供符合要求的发票,企业可以催告其履行开票义务,并明确相关的救济措施。
供应商以虚假的发票来代替真实的发票,这种现象在企业中相当普遍。一些供应商在向企业提供货物后,声称自己无法提供发票,于是就提供了其他类型的发票来抵扣。而很多企业认为这些发票是真实的,最终也能够实现抵扣并入账,所以都默许并接受这种行为。
企业都很清楚,虚开发票是违法行为,但自己如果没有直接从事虚开发票,而只是接收这些虚开的发票,应该没什么问题吧?殊不知,这会给企业带来违规风险。判断企业接受虚开的发票是否构成违规、违法,应当分为“善意取得”和“恶意接受”两种情形来看待:
1、善意取得
如果企业与供应商之间确实存在真实交易,企业所接受的这张虚开发票与实际交易情况相符,而且企业对供应商提供虚开发票的行为也并不知情,就可以认定为是“善意取得”,不予追究。
2、恶意接受
如果不符合前面所总结的“真实性”、“相符性”、“不知情”三个要件,那就应被认定为是“恶意接受”。如果企业进一步利用所接收的虚开发票,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税款或申请出口退税的,按偷税、骗取出口退税款处理。
构成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骗取出口退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骗取的退税款,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以上,若构成犯罪的,还会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规定,企业应自行承担“善意取得”的举证责任,而这种举证风险是未知的,如果最终无法证明,必然会给企业自身带来前述巨大法律风险。所以,企业应当在合同中明确供应商应自行开具发票,不得以任何理由拒开发票。
二、供应商开具的发票因为形式、内容出现问题而最终作废
企业有时会遇到供应商所提供的发票因为形式不符合税局要求、内容不真实或填写错误等原因而无效,企业就无法将这些发票用于税前扣除、抵扣税款或办理出口退税,严重的还会构成偷税、骗取出口退税款等违法行为,面临被罚款甚至追究刑事责任的风险。
因此,合同中应明确供应商开具的发票必须合法、规范、准确,主要包括:
1、明确发票形式的合法性。必须是从供应商的主管税务机关购领的发票。
2、明确发票内容的真实性。开具发票的内容必须与实际交易情况相符合。
3、明确发票内容的准确性。发票金额、主体必须填写准确,必须加盖发票专用章,不得有涂改的痕迹。
4、明确企业的发票审核权。若企业经审核对发票真伪有异议,供应商应当配合提请鉴定受理税务机关或发票监制税务机关协助鉴定。
5、明确违约责任条款,若供应商开具、提供的发票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相关政策,虚假、无效、不规范、基础信息错误、种类错误等,无法通过税务部门认证或不能抵扣的,供应商应当承担重新开具发票、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三、供应商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导致无法抵扣税款
根据我国税法规定,只有凭借增值税专用发票才能依法申报认证抵扣进项税款,而普通发票则不能用于抵扣进项税款。一般纳税人可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小规模纳税人虽自己不具备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资格,但可以委托税务机关代开。也就是说,无论供应商的纳税主体资格如何,都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尽管如此,实务中,还是会经常遇到供应商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形。因此,为保证顺利实现抵扣进项税款,企业事先在合同中明确开具发票的类型:
1、供应商须承诺其具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质并同意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如为小规模纳税人,则应及时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2、明确发票的具体内容,包括发票抬头、税率、金额等。
3、明确违约责任条款,若供应商未能提供符合要求的发票而导致无法抵扣的,应承担重新开具发票、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四、供应商已收货款却迟迟不开发票
实务中,经常出现企业已付款但迟迟未收到发票的情况,从而导致企业无法及时申请抵扣进项税款或办理出口退税。
根据法律规定,若合同双方未能事先明确发票提供的具体时间,发票需求方仅能催告发票开具义务方在一定期限内履行,这样的救济力度远远不够,同时也加重了企业的经济风险。
因此,企业应在合同中明确供应商提供发票的时间,尤其建议企业采用“先票后款”的方式,可以表述为,“供应商应事先提供合法有效的发票,经采购商确认无误后再行付款,若供应商未能按时履行开票义务,采购商有权相应推迟付款并无需承担任何违约责任。”
这种“先票后款”的条款非常有利于企业。如果合同中没有事先约定“先票后款”,那供应商开具发票的义务就不属于合同主义务,企业也就不能以供应商未提供发票为由拒绝支付货款。
但是,如果事先有约定,该约定是合同双方意思一致的表示,不违反强制性法律规定,就属于有效约定。这个时候,企业拥有了一把维权利器,在供应商不按时提供发票的时候,就可以利用自己的货款支付义务来进行对抗,拒绝支付货款。
若无法争取“先票后款”,合同中也应明确发票提供的具体时间,供应商若未能按时开票,应按日承担滞纳金等违约责任。
五、有问题的发票给企业造成损失,供应商拒绝赔偿
据前所述,如果不事先对发票的开具义务进行明确约定,经常导致企业会收到各类问题发票,进而导致无法入账、税前扣除、申请进项税款抵扣、办理出口退税等税务,从而产生经济损失。
而损失发生后,并非所有的供应商都愿意为企业的这些损失买账,这就需要企业事先在合同中对供应商的违约责任进行明确约定,特别是发票所涉及的税务安排和税务风险的承担,建议设计以下条款:
1、明确供应商提供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必须按照该含税价格开具,不得低于企业已经支付的价税合计款项。
2、供应商应保证所提供的发票符合税务部门的要求,保证企业可以依据该发票申请抵扣进项税款或办理出口退税;在实现进项税款抵扣或出口退税之前,企业有权暂不支付相当于前述抵扣税款的那部分款项。
3、若企业发生发票不慎丢失、灭失等情形,供应商应按照税法规定和企业的要求及时向企业提供丢失发票的存根联复印件,以及供应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已抄报税证明单》。
4、若企业发生退货、销售折让,但企业已作帐务处理,不能退回原来的发票联、抵扣联时,供应商应根据退回货物的数量、价款或折让金额,及时开具相同内容的红字专用发票,并将红字专用发票的发票联、抵扣联交企业作为扣减当期进项税款的凭证。
5、若供应商因合作业务被税务机关调查,应及时通知企业;若企业因合作业务被税务机关调查,供应商有义务全力配合。
延伸阅读
根据我国《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虚开发票的行为。虚开发票是指企业或个人为了骗取税款或其他利益,以虚假的应税项目、交易或者应税行为为对象,开具的发票。虚开发票是违法行为,企业接受虚开发票也是违法的。

企业接受虚开发票违法吗?答案是肯定的。根据《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税务机关举报虚开发票行为。一旦企业被发现接受虚开发票,就可能面临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等行政处罚,甚至可能触犯刑法,构成虚开发票罪。

企业在接受虚开发票时,应当保持警惕,严把发票关。可以通过走正规渠道购买发票,或者与具有代开发票资质的机构合作,来避免虚开发票行为的发生。一旦发现虚开发票行为,企业应主动向税务机关报告,并积极配合税务机关的调查工作。
结语:企业接受供应商提供的虚假发票可能会带来违规风险。判断企业接受虚开的发票是否构成违规、违法,应当分为“善意取得”和“恶意接受”两种情形来看待。如果企业与供应商之间确实存在真实交易,企业所接受的这张虚开发票与实际交易情况相符,而且企业对供应商提供虚开发票的行为也并不知情,就可以认定为是“善意取得”,不予追究。如果不符合前面所总结的“真实性”、“相符性”、“不知情”三个要件,那就应被认定为是“恶意接受”。企业都很清楚,虚开发票是违法行为,但自己如果没有直接从事虚开发票,而只是接收这些虚开的发票,应该没什么问题吧?殊不知,这会给企业带来违规风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2004修正):第三章 本票 第七十八条 【付款期限】本票自出票日起,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二个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2004修正):第三章 本票 第七十六条 【本票的相应记载事项】本票上记载付款地、出票地等事项的,应当清楚、明确。
本票上未记载付款地的,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为付款地。
本票上未记载出票地的,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为出票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2004修正):第二章 汇票 第一节 出票 第二十五条 【付款日期的记载】付款日期可以按照下列形式之一记载:
(一)见票即付;
(二)定日付款;
(三)出票后定期付款;
(四)见票后定期付款。
前款规定的付款日期为汇票到期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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