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下列机构能保管员工档案:员工所在企业的劳动(组织人事)职能机构、当地劳动行政部门、员工户口所在地的街道劳动(组织人事)部门、组织、人事部门所属的各级人才交流机构。
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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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部、国家档案局关于颁发<企业职工档案管理工作规定>的通知》第五条_x000D_
职工档案由所在企业的劳动(组织人事)职能机构管理。实行档案综合管理的企业单位,档案综合管理部门应设专人管理职工档案。_x000D_
第六条_x000D_
职工失踪、逃亡、合理流动或出国不归者,其档案由原所在单位保管,也可由当地劳动行政部门代为保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