获得省级五一劳动奖章、全国五一劳动奖章,给予精神和物质奖励等,主要享有以下待遇。
一、国家政策规定
(一)省级五一劳动奖章
省级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退休时仍保持荣誉的,退休时可以加发5%退休费;获得两次五一劳动奖章,退休时可以加发10%退休费,加发后退休费不得超过100%。
(二)全国五一劳动奖章
全国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退休时仍保持荣誉的,加发10%退休费,加发后的退休费不得超过退休费的100%。
二、地方政策规定
有的地方党委、政府以及工会组织,对省级五一劳动奖章、全国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退休时,在兑现国家政策规定之外,另加一定数额/月资金补贴,或给予一次性资金补贴。
三、改为一次性资金补贴
省级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全国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退休时加发退休费的办法,2015年停止执行,改为退休时给予一次性资金补贴。2015年以后获得者,给予一次性资金奖励,退休时不再予以补贴。(人社部发[2015]28号文件)
因为2014年10月,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全员参加社会基本养老保险,退休时不再领取退休费,而是领取养老金。
四、其他待遇
党中央、国务院和各级地方党委、人民政府,以及中华全国总工会、地方各级工会组织,以及省级五一劳动奖章、全国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所在单位,在党和国家重大节日庆祝、其他重要活动时,对省级五一劳动奖章、全国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或邀请参加重大活动,或走访慰问,以示党和政府、工会组织的关怀。
党和国家、全国总工会对省级五一劳动奖章、全国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在其住房、医疗、疗养、参观访问等政治、生活待遇方面,予以相关优异待遇;各级地方党委、政府以及工会组织也有自定相关优异待遇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