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全国“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在退休之前继续保持荣誉的,可以享受省级劳动模范退休优异待遇。其退休费可比原标准提高10%,但提高标准后退休费不得超过本人原标准工资。巳办理退休手续者,从1990年6月份起享受此项退休优异待遇,审批手续与办理省劳动模范退休优异待遇相同。
【法律依据】:
《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 第四条 获得全国劳动英雄、劳动模范称号,在退休时仍然保持其荣誉的工人;省、市、自治区革命委员会认为在革命和建设中有特殊贡献的工人;部队军以上单位授予战斗英雄称号的转业、复员军人,在退休时仍保持其荣誉的,其退休费可以酌情高于本办法所定标准的5~15%,但提高标准后的退休费,不得超过本人原标准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