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信息化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能是实现信息技术战略与政府管理和公共服务过程的整合,优化政府部门的业务流程,实现政府部门内部信息资源的有效利用和广泛共享。具体职责大致包括:组织制定政府部门电子政务发展战略,参与制定部门的总体工作部署;组织制定政府部门电子政务规划和实施方案;提出政府部门电子政务建设投资建议,参与电子政务项目投资决策,负责硬件设备、软件系统的采购工作;负责政府信息资源管理与政府知识管理;负责政府部门信息技术人才招聘和公务员信息技术应用技能培训;负责政府IT部门的日常管理;负责政府部门电子政务建设项目的全程管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
第六十五条 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行政法规。
行政法规可以就下列事项作出规定:
(一)为执行法律的规定需要制定行政法规的事项;
(二)宪法第八十九条规定的国务院行政管理职权的事项。
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的事项,国务院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授权决定先制定的行政法规,经过实践检验,制定法律的条件成熟时,国务院应当及时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
第七十三条 地方性法规可以就下列事项作出规定:
(一)为执行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需要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作具体规定的事项;
(二)属于地方性事务需要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事项。
除本法第八条规定的事项外,其他事项国家尚未制定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自治州根据本地方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可以先制定地方性法规。在国家制定的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生效后,地方性法规同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相抵触的规定无效,制定机关应当及时予以修改或者废止。
设区的市、自治州根据本条第一款、第二款制定地方性法规,限于本法第七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事项。
制定地方性法规,对上位法已经明确规定的内容,一般不作重复性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