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分析:
不可分之债,共同之债,连带之债三者区别主要在于债务是否可分。
(一)划分标准
连带之债是以“债的主体”相互关系对债进行的一种划分,不可分之债是以“债的标的”进行划分的。连带之债和不可分之债是对债进行的不同层面的观察得出的。
(二)形成原因
正因为连带之债与不可分之债划分的标准不同,因而导致各自形成原因也是有区别的,连带之债的连带性完全是由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意愿决定的,法律规定上面一论述,关于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依民法的精神特别是债法中的合同法可知,法律充分尊重当事人双方的意思自治,因此如果双方约定债权连带享有、债务承担也连带,只要不违反法律的强行性、禁止性规定,法律都是不会禁止的;不可分之债的不可分性源于给付标的的客观性质,不可分之债实质上是数个独立的债权债务,只是因为给付的不可分性而使数个债权人或者债务人相互结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一十七条 债权人为二人以上,标的可分,按照份额各自享有债权的,为按份债权;债务人为二人以上,标的可分,按照份额各自负担债务的,为按份债务。
按份债权人或者按份债务人的份额难以确定的,视为份额相同。
第五百一十八条 债权人为二人以上,部分或者全部债权人均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为连带债权;债务人为二人以上,债权人可以请求部分或者全部债务人履行全部债务的,为连带债务。连带债权或者连带债务,由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