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不破租赁,是指在租赁房屋被买卖的场合,承租人对于该房屋的使用权,不会因为该房屋的买卖而受影响,买受人仍应当继续履行原租赁合同的规定,此时租赁权的效力大于买卖双方的转让效力,只有当租赁期限到期时,买受人方才可以行使完整所有权。
具体而言,关于买卖不破租赁有如下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18条规定:出租人出卖房屋,应提前3个月通知承租人,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出租人未按此规定出卖房屋,承租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宣告该房屋买卖无效。
《合同法》第229条规定: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第230条规定:出租人出卖出租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间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
《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11条规定:租赁期限内,房屋出租人转让房屋所有权的,房屋受让人应当继续履行原租赁合同的规定。房屋所有人出卖出租房屋,须提前三个月通知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承租人享有优先购买权。
法律依据:
《合同法》第二百二十九条
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
《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
第十三条房屋租赁期间出租人出售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售前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