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简称残保金,是为保障残疾人权益,由未按规定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缴纳的资金。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没有分设地方税务局的地方,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
残保金计算
保障金年缴纳额=(_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I人数x所在地省、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上年用人单位时间安排的残疾人及就业人数)x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
减免或缓缴
用人单位遇不可抗力自然灾害、连续两年亏损、破产或其他突发事件遭受重大直接经济损失等原因需要减免或者缓缴保障金的,应在办理年审时,向负责本单位年审的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申请减免或者缓缴保障金。用人单位申请时应提供书面申请报告、重大经济损失的相关证明,以及本单位审计报告和会计年报等相关材料。
用人单位申请保障金的缓缴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减缴数额不得超过1年的保障金应缴额;已进入破产程序或已办理歇业手续的用人单位,可申请免缴保障金。
残疾人职业培训、职业教育和职业康复支出。
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提供残疾人就业服务和组织职业技能竞赛(展能活动)支出。补贴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所需设施设备购置、改造和支持性服务费用。补贴辅助性就业机构建设和运行费用。
残疾人从事个体经营、自主创业、灵活就业的经营场所租赁、启动资金、设施设备购置补贴和小额贷款贴息。各种形式就业残疾人的社会保险缴费补贴和用人单位岗位补贴。扶持农村残疾人从事种植、手工业及其他形式生产劳动。
奖励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以及为安排残疾人就业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或个人。
对从事公益性岗位就业、辅助性就业、灵活就业、收入达不到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生活确有困难的残疾人的救济补助。
经地方人民政府及其财政部门批准用于促进残疾人就业和保障困难残疾人、重度残疾人生活等其他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