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合同性质不得让与的情形。它主要指以下几方面,第一、一些与人身密切相关的合同权利不能让与。如基于债权人与债务人间的特殊信任关系产生的雇佣、委托等关系,雇佣人对于受雇人之债权或委任人对于受任人之债权,通常情况下均不能让与。又如以特定身份为基础的扶养请求权,夫对于妻固有财产之使用收益权等,也不能让与。第二、债权让与会实质性地改变债务人的义务或增加债务人承担的风险的,不能让与。在保险合同中,由于投保人的情况各不相同,因此投保人的改变会实质性地增加保险人的风险,故也不能让与。第三、不作为债权不能让与。例如竞业禁止的约定。由于不作为债权只是为了特定债权人设定的利益,如果允许让与,无异于为债务人新设义务,故原则上不能让与。(二)依当事人的约定不能让与的情形。当事人可以在订立合同时约定,债权人的合同权利不得让与。如果当事人间有这样的约定,那么债权人未经债务人同意,在一般情况下是不得让与债权的。这样的规定主要是为了保护债务人的利益,防止因为债权的让与而实质性改变债务人的义务。
债权不能让与的情形是如何的
债权不能让与的情形有:该债权属于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的债权,属于根据当事人的约定不得转让的债权,属于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的债权等,债权转让的,其从权利也一并转让。
债权让与的法规
债权人可以将债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是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和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的除外。当事人约定非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当事人约定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债权让与的种类
债权转让的类型包括以下几种:一、支付转让型;二、债务重组;三、非货币型;四、有负债型。债权转让是指债的关系不失其统一性,债权人通过让与合同将其债权转移于第三人享有的现象。
债权让与的法律效力
债权让与的法律效力为:1、让与人退出原来的债权债务关系,受让人成为新的债权人。2、债权转让的,需要通知债务人,如果没有通知债务人,则该转让行为对债务人无效。
债权让与是什么
债权让与别名又称债权转让,是指债的关系不失其统一性,债权人通过让与合同将其债权转移于第三人享有的现象。债权让与,是指不改变债权关系的内容,债权人通过协议而将其债权全部或部分转移于第三人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