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一、南京失业保险领取条件
1、失业人员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
2、在法定劳动年龄内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
3、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且有求职要求。
二、南京失业保险领取金额
领取时间:
1、失业人员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累计缴费满1年不足10年的,每满1年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为2个月;累计缴费满10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为24个月。
2、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本市户籍失业人员,可申请延长领取不超过24个月的失业保险金:
(1)女性48周岁以上、55周岁以下,男性58周岁以上、60周岁以下;
(2)参加失业保险满15年,其中在本市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0年。
领取金额:
失业保险金领取标准根据失业人员失业前12个月的平均缴费基数的一定比例和本次缴费年限确定:
缴费不满10年的,按失业前12个月的平均缴费基数的40%确定;
缴费满10年不满20年的,按45%确定;
缴费20年以上的,按50%确定。
失业保险金最低不得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3倍,现阶段为最低月发放标准为1053元。
三、南京失业保险领取规定
1、失业保险金标准不得高于户籍所在区县的最低工资标准,不得低于户籍所在区县的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3倍。最低工资标准、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以市人民政府公布的标准确定。
2、失业人员失业前的缴费年限包括在用人单位就业和灵活就业期间参加失业保险的实际缴费年限,以及根据国家和省规定可视同缴费的年限。
3、视同缴费期间的月缴费基数按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确定。
4、有失业保险金剩余领取期限的失业人员,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符合享受条件的,失业保险金标准按失业前12个月月平均缴费基数的40%确定,不符合享受条件的,失业保险金标准仍按原标准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