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答:
1.办理临时居住登记电子凭证(适用于登记不满6个月的人员):
已经在社区、居委会登记过的异地人员,可以由社区(村委会)工作人员审核生成电子凭证和二维码。
未在社区(村委会)登记的异地人员,需要持自有房屋、房屋租赁、就业及其他居住证明等相关资料去社区登记后即可生成。
2.办理电子居住证(适用于登记满6个月的人员):
已经在社区、居委会登记满6个月的异地人员,可以由警务室工作人员审核生成电子居住证和二维码。登记期限未满6个月的人员,可以先办理电子临时居住登记凭证。
不同地区有不同的规定,可以参照各地的具体规定进行办理。
【法律依据】:
《居住证暂行条例》 第九条 申领居住证,应当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提交本人居民身份证、本人相片以及居住地住址、就业、就读等证明材料。
居住地住址证明包括房屋租赁合同、房屋产权证明文件、购房合同或者房屋出租人、用人单位、就读学校出具的住宿证明等;就业证明包括工商营业执照、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出具的劳动关系证明或者其他能够证明有合法稳定就业的材料等;就读证明包括学生证、就读学校出具的其他能够证明连续就读的材料等。
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和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残疾人等,可以由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申领居住证。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办理的,应当提供委托人、代办人的合法有效身份证件。
申请人及相关证明材料出具人应当对本条规定的证明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对申请材料不全的,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领人需要补充的材料。
对符合居住证办理条件的,公安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制作发放居住证;在偏远地区、交通不便的地区或者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制作发放居住证的,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实施办法中可以对制作发放时限作出延长规定,但延长后最长不得超过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