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安抗辩权的行使条件如下:
(一)双方因同一双重合同相互承担债务;
(二)后支付义务人的履行能力明显降低,存在无法对待支付的现实危险;
(三)有先后履行顺序的,享有不安抗辩权的人为先履行义务的当事人;
(四)先履行义务的人必须有足够的证据证明对方无法履行债务;
(五)先履行一方债务已到期清偿期;
(六)后履行义务未提供担保。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二十五条 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
第五百二十六条 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应当先履行债务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
第五百二十七条 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三)丧失商业信誉;
(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