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XX反不正当竞争法是是怎样解释的
而关于名词高绍辉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相关解释,有以下几个知识点:围绕社会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牢牢攥紧监管执法“硬拳头”,大力保护企业知识产权,组织全省系统先后开展了打击“傍名牌”“强执法、惠民生、促公平”“促竞争、树品牌、保民生”和整治不正当竞争突出问题等专项行动,共查处“傍名牌”案件7000余件,案值1亿元;
建立了政企联合打假机制,与省内近百家名优企业建立了紧密联系,及时根据企业举报开展专项打假维权,先后为五粮液白酒、张裕葡萄酒、娃哈哈饮料、六个核桃、格力电器、永和豆浆、阿迪达斯、皮尔卡丹等50多家国际和国内知名企业开展打假维权行动,帮助青岛啤酒、海尔电器、新肤螨灵霜、九阳电器等多家省内企业到省外打假维权,受到企业好评;与周边省(市)工商局联合建立了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协作机制,加强了省域执法协作力度。
反不正当竞争如何立案
反不正当竞争立案,报案人应当收集相关资料向人民法院起诉。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起诉状应当记明下列事项:(一)原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二)被告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等信息;(三)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四)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反不正当竞争行为概念
一般而言,反不正当行为概念是指制止经营者采用欺骗、胁迫、利诱以及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手段从事市场交易的各种不正当竞争行为、维护公平竞争的商业道德和交易秩序的法律制度。它与制止垄断和限制竞争行为、保障自由竞争机制正常运行的反垄断法(或称反限制竞争法)一起,共同成为竞争法的两大组成部分。
什么是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的商业秘密
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商业秘密的是构成要件秘密性、价值性和保密性。
反不正当竞争类型有哪些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下列行为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1.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2.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3.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4.在商品上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5.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不正当手段从事市场交易,损害竞争对手:6.公用企业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不得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以排挤其他经营者的公平竞争。7.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限制其他经营者正当的经营活动。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制外地商品进入本地市场,或者本地商品流向外地市场。8.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在帐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回扣的,以行贿论处;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在帐外暗中收受回扣的,以受贿论处。经营者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可以以明示方式给对方折扣,可以给中间人佣金。经营者给对方折扣、给中间人佣金的,必须如实入帐。接受折扣、佣金的经营者必须如实入帐。9.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广告的经营者不得在明知或者应知的情况下,代理、设计、制作、发布虚假广告。10.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手段侵犯商业秘密:(1)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2)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3)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违法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视为商业秘密。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条、第一百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