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委托是在什么条件下形成的
转委托的形成条件:
1、为了被代理人的利益;
2、事先征得被代理人的同意;
3、如果确实因紧急情况没有时间告诉被代理人,代理人可以先转让委托,然后及时告诉被代理人转让委托的情况;
4、正常情况下,转让委托应办理转让手续。代理人需要转委托第三人代理的,应当取得被代理人的同意或者追认。
转委托的规定:
其一,委托人同意。在委托人同意的情况下,受托人可以将委托事物转托给第三人。转委托经委托人同意的,受托人与第三人之间形成转委托关系,但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委托合同仍然有效。委托人可以就委托事物直接指示转委托的第三人,受托人就第三人的选任及其对第三人的指示承担责任。
其二,情况紧急。为了维护委托人的利益,因紧急情况而来不急通知委托人时,受托人可以将委托事物转委托给第三人。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六十五条
委托代理授权采用书面形式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限,并由被代理人签名或者盖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六十九条
代理人需要转委托第三人代理的,应当取得被代理人的同意或者追认。
转委托代理经被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的,被代理人可以就代理事务直接指示转委托的第三人,代理人仅就第三人的选任以及对第三人的指示承担责任。
转委托代理未经被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的,代理人应当对转委托的第三人的行为承担责任;但是,在紧急情况下代理人为了维护被代理人的利益需要转委托第三人代理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