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无名合同和保管合同是两种不同的合同类型。无名合同是指合同双方无需特别约定合同名称的一类合同,合同名称也不影响合同效力。而保管合同是指一方将物品托付给另一方保管的合同。
《民法典》明确规定的合同包括:买卖合同,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赠与合同,借款合同,保证合同,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保理合同,承揽合同,建设工程合同,运输合同,技术合同,保管合同,仓储合同,委托合同,物业服务合同,行纪合同,中介合同,合伙合同。
保管合同是《民法典》合同编第二分编明文规定的十五类合同之一,不是无名合同。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八百八十八条的规定,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
寄存人到保管人处从事购物、就餐、住宿等活动,将物品存放在指定场所的,视为保管,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另有交易习惯的除外。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八百八十八条的规定,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
寄存人到保管人处从事购物、就餐、住宿等活动,将物品存放在指定场所的,视为保管,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另有交易习惯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