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挪用公款罪的立案和量刑标准
1、挪用公款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在三万元以上,进行非法活动的;
(2)、挪用公款数额在五万元以上,归个人进行营利活动的,超过3个月未还的。
各省级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在上述数额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并报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既包括挪用者本人使用,也包括给他人使用。多次挪用公款不还的,挪用公款数额累计计算;多次挪用公款并以后次挪用的公款归还前次挪用的公款,挪用公款数额以案发时未还的数额认定。
挪用公款给其他个人使用的案件,使用人与挪用人共谋,指使或者参与策划取得挪用款的,对使用人以挪用公款罪的共犯追究刑事责任。
2、量刑标准:挪用公款在3万元以上的,进行营利活动或者超过三个月未还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应予立案,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在300万元以上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