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派遣承担侵权责任的法定条件有哪些
依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
劳务派遣用工风险有哪些
(一)个别派遣公司用工操作不规范
个别一些民营派遣公司运作不规范、不合法,如不交或少交社保,或变相的克扣员工工资等,从而影响了劳务派遣行业的整体形象,破坏了企业以及个人对劳务派遣用工形式的信任。此外,由于派遣员工、派遣单位和用人单位之间存在着三角关系,更容易产生员工福利得不到保障、劳动安全易被忽视等弊端。
(二)人员流动性大,不利社会和企业的管理
由于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待遇比正式员工低,且从事更多低层次或高强度的工作岗位,于是造成派遣员工队伍不稳定,人员流动频繁,离职率、失业率高,给派遣单位和用人单位都带来了管理上的困难。
(三)配套设施难以满足劳务派遣需求
由于劳务派遣人员中以外地人员居多,因此为了能够让他们安全安心的工作,就需要为他们安排合适的住所。然而,随着近年来劳务派遣人数的快速增加,无法在短期内满足快速增长的劳务派遣需求。而事实上,住宿配套设施已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引进外地人才的步伐,因此对外招收劳务人员以及对外招揽人才都造成了一定的影响。
(四)劳务派遣用工单位的责任
对派遣员工而言,他(她)的用人单位是劳务派遣公司,工伤认定的主体是劳务派遣公司。但对劳务派遣公司而言,因派遣员工是在为要派单位提供劳务的过程中受到的伤害,一般情况下,劳务派遣公司和要派单位会在合同中约定,因工伤而产生的用人单位义务,由要派单位承担。
劳务派遣责任,是指在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在工作过程中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承担补充责任的特殊侵权责任。
依据《侵权责任法》第34条第2款的规定:“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用工单位承担责任的根据在于,一方面,每一个用工者都必须与被用工者之间形成劳动关系或者劳务关系。
虽然劳务派遣单位和劳动者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但是,接受派遣的单位实际上享有对劳动者的控制权,在被用工者与用工者之间形成了用工关系以后,被用工者本身以及用工活动都是在用工者的监管下完成的,后者有能力也有必要及时发现和解决被用工者技能的缺陷。
被派遣的劳动者在工作时受伤,可与用人单位或劳务派遣单位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以请求当地仲裁委员会进行调解和仲裁,对仲裁结果不服的,可在15天内向法院提起诉讼。
《劳动合同法》九十二条:劳务派遣单位违反本法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以每人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劳务派遣责任的构成要件:
1.在当事人之间存在劳务派遣的劳动关系
构成劳务派遣责任,首先必须在三方当事人之间存在劳务派遣的劳动关系。在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的工作人员之间有劳动合同关系,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有劳务派遣合同关系。根据上述两个合同关系,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在用工单位提供劳动。没有这样的劳务派遣的劳动关系,不存在劳务派遣责任。
2.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在劳务派遣工作过程中造成他人损害
劳务派遣责任中的损害事实要件,同样是致他人损害,包括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害。这个损害事实应当发生在被派遣的工作人员执行派遣的工作过程中,也就是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在工作过程中造成他人损害的客观事实。如果不是在执行派遣的劳务过程中造成损害,则不构成劳务派遣责任,而可能是一般的用人单位的责任。
例如,在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去往派遣单位的途中尚未到达用工单位即造成损害,或者在完成派遣任务回到派遣单位途中造成他人损害,则不构成劳务派遣责任,而应当按照用人单位责任的要求,由劳务派遣单位承担责任。
3.损害事实的发生与被派遣的工作人员的执行职务行为有因果关系
造成他人损害的行为,应当是被派遣的工作人员执行派遣工作的职务行为所致,二者之间有因果关系。在接受派遣劳务之后,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造成他人损害,就构成劳务派遣责任。
4.劳务派遣单位具有过错
虽然被用工者造成他人损害,主要由用工单位负责,但是,劳务派遣单位也可能具有过错。劳务派遣单位的过错,主要是指其在选任、培训等方面的过错。
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承担过错责任,这里的过错责任是指劳务派遣单位有没有尽到对员工行为能力的辨认等,如果员工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包括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那么这就是过错了,造成了损害理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
【用人单位责任和劳务派遣单位、劳务用工单位责任】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
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