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业主管部门和行业监管体制
太阳能光伏行业的主管部门为国家能源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第五条规定,“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对全国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实施统一管理。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管理工作”。国家能源局负责研究国内外能源开发利用情况,提出能源发展战略和重大政策;研究拟订能源发展规划、提出体制改革建议;实施对石油、天然气、煤炭、电力等行业的管理,指导地方能源发展建设;提出能源节约和发展新能源的政策措施;管理国家石油储备;履行政府能源对外合作和协调管理。
太阳能光伏行业的全国自律性组织为中国光伏行业协会。协会的主要职能有贯彻落实政府有关的政策、法规,向政府业务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提出本行业发展的咨询意见和建议;开展信息咨询工作。调查、研究本行业产业与市场,根据授权开展行业统计,及时向会员单位和政府有关部门提供行业情况调查、市场趋势、经济运行预测等信息,做好政策导向、信息导向、市场导向工作;参与制定光伏行业的行业、国家或国际标准,推动产品认证、质量检测等体系的建立和完善;促进光伏行业内部及与其他行业在技术、经济、管理、知识产权等方面的合作,协调会员单位之间的关系;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反对不正当竞争,促进和组织订立行规行约,推动市场机制的建立和完善,营造良好的行业环境和舆论氛围;广泛开展产业、技术、市场交流和学术交流活动。受政府委托承办或根据市场和行业发展需要,组织举办本行业国内外产业、技术及市场发展研讨会和产品展览会,为企业开拓国内外两个市场服务;加强与国内外相关组织、企业的联系和交流,开展多种形式的国际交流与合作,维护中国光伏行业利益、形象,积极应对国际纠纷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