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政务处分法》对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受到政务处分的法律后果是如何规定的?《政务处分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在政务处分期内,不得晋升职务、岗位等级和职称;其中,被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的,不得晋升薪酬待遇等级。被撤职的,降低职务或者岗位等级,同时降低薪酬待遇。”根据该条规定,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受到警告处分的,在政务处分期内,不得晋升职务、岗位等级和职称,但可以晋升薪酬待遇等级;受到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的,在政务处分期内,不仅不得晋升职务、岗位等级和职称,而且也不得晋升薪酬待遇等级。需要注意的是,各个国有企业有着各自不同的管理体系,对“职务、岗位等级”有着不同表述。实际执行中,应当把握好“职务、岗位等级”的核心是职务层次,并与各企业管理实际相结合,保证实际处分效果。换言之,各企业不得以本单位无“职务、岗位等级”等称谓为由,变相不执行《政务处分法》规定。关于职称,2019年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印发的《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三条仅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处分后,在受处分期间不得申报参加职称评审进行了限定。《政务处分法》施行后,根据第二十一条规定,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受到政务处分后,在政务处分期内不得晋升职称,这意味着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在受处分期间也将被禁止参加职称评审申报,体现了公职人员处分规则的全覆盖。Q:《政务处分法》对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受到撤职处分的执行是如何规定的?根据《政务处分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国有企业管理人员被撤职的,按照规定降低职务或者岗位等级,同时降低薪酬待遇。需要注意的是,由于国家对部分国有企业高管人员实行限薪,实践中存在低职级的中层管理人员或者分公司管理层薪酬待遇高于总公司高管人员薪酬待遇等情况。为避免出现国有企业高管人员受到撤职处分后,由于改任中层管理人员等其薪酬待遇不降反升问题,该条明确要求“同时降低薪酬待遇”,以切实保证政务处分的惩处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