逮捕嫌疑人后的侦查拘留期限不得超过两个月。
逮捕后侦查的具体时间为:
一、案件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止的,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
二、有特殊情况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两个月。
可延长的情形:
1、边远地区交通十分不便的重大复杂案件;
2、重大犯罪集团案件;
3、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
4、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第一百四十四条 对被逮捕的人,必须在逮捕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发现不应当逮捕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释放通知书,送看守所和原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看守所凭释放通知书立即释放被逮捕人,并发给释放证明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