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刑人员应该在缓刑裁定作出或离开监所的十天内,到居住地管辖区的司法行政机关报到,法院也应该在缓刑决定作出的十天内向司法所移送判决或裁定。若司法所一直不接收应先核对该司法所是不是服刑人员居住的管辖区对应的司法所,若不对应则由法院移送到对应的司法所接收,或者向作出缓刑决定的法院确认是否已经向司法所送达判决书等相关法律文书。法条参考:《社区矫正实施办法》 第六条 社区矫正人员应当自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生效之日或者离开监所之日起十日内到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报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及时为其办理登记接收手续,并告知其三日内到指定的司法所接受社区矫正。发现社区矫正人员未按规定时间报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及时组织查找,并通报决定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