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院对犯罪嫌疑人的处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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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如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发现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不当,应及时撤销或变更。公安机关释放被逮捕的人或变更逮捕措施时,应通知原批准的人民检察院。
检察院不批捕是直接释放犯罪嫌疑人的,公安机关也会给犯罪嫌疑人发放释放证明,在释放证明书当中会写清楚释放的原因。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如果发现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不当的,应当及时撤销或者变更。
公安机关释放被逮捕的人或者变更逮捕措施的,应当通知原批准的人民检察院。
延伸阅读
检察院批捕与释放犯罪嫌疑人的权衡与考量
检察院在批捕与释放犯罪嫌疑人时需要进行权衡与考量。这涉及到多个因素,如案件证据的充分性、犯罪嫌疑人的社会危险性、逃避追诉的可能性等。检察院会综合考虑这些因素,确保批捕的合法性和必要性。同时,对于某些情况下,直接释放犯罪嫌疑人也是必要的,比如证据不足、犯罪嫌疑人身体状况无法承受拘留等。综合而言,检察院在批捕与释放之间要做出明智的选择,以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护人权和法治原则的平衡。
结语:在批捕与释放犯罪嫌疑人之间,检察院需要进行权衡与考量,确保合法性和必要性。案件证据、社会危险性和逃避追诉的可能性等因素被综合考虑。同时,在某些情况下,直接释放犯罪嫌疑人也是必要的,如证据不足或身体状况无法承受拘留。检察院的选择旨在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平衡人权和法治原则。
法律依据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八章 侦 查 第二节 讯问犯罪嫌疑人 第二百零二条 讯问犯罪嫌疑人,必须由侦查人员进行。讯问的时候,侦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
讯问同案的犯罪嫌疑人,应当个别进行。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八章 侦 查 第十节 技术侦查 第二百七十一条 为了查明案情,在必要的时候,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可以由侦查人员或者公安机关指定的其他人员隐匿身份实施侦查。
隐匿身份实施侦查时,不得使用促使他人产生犯罪意图的方法诱使他人犯罪,不得采用可能危害公共安全或者发生重大人身危险的方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第六章 强制措施 第九十四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对于各自决定逮捕的人,公安机关对于经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的人,都必须在逮捕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在发现不应当逮捕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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