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房转让的方式多种多样,形式各异。在期房转让中办理最多的是预售合同权益转让,除此之外,还有定购单转让、期房的进退户、延长交易期限等暗箱操作。期房转现房一般是选房,签合同,交定金,签按揭(合同文件网签),待银行评估(出同贷),递件(交首期),交税过户,出新证,归档,银行入押、出押,放款,退资料等等。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国务院决定,禁止商品房预购人将购买的未竣工的预售商品房再行转让。在预售商品房竣工交付、预购人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之前,房地产主管部门不得为其办理转让等手续;房屋所有权申请人与登记备案的预售合同载明的预购人不一致的,房屋权属登记机关不得为其办理房屋权属登记手续。
不动产登记实施细则是怎样的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是《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的重要配套规范性文件,由国土资源部起草,于2015年6月29日审议,2016年1月1日公布并实施。
实施细则明确提出,包括道路、绿地以及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等可一并申请登记为业主共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泄露不动产登记信息。国家实行不动产登记资料依法查询制度。
办理不动产登记流程是什么
第一开发商办理初始登记是办理房产证的必要前提条件,根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的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之日起60日内,将其需要办理的房屋权属登记的资料报送房屋所在地行政主管部门。
第二管理部门领取并填写《房屋所有权登记申请表》。
第三领取测绘图,可以到开发商指定的房屋面积计量站申请并领取测绘表,或者带身份证直接到开发商处领取,也可以向登记部门申请对房屋面积进行测绘。
第四领取相关文件,这些文件包括购房合同、房屋结算单、房产证复印件等。填写好的申请表需要请开发商审核并盖章。
第五缴纳公共维修基金、契税。
第六提交申请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七照规定时间领取不动产证。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十六条
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一)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代理人身份证明材料、授权委托书;
(三)相关的不动产权属来源证明材料、登记原因证明文件、不动产权属证书;
(四)不动产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等材料;
(五)与他人利害关系的说明材料;
(六)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本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在办公场所和门户网站公开申请登记所需材料目录和示范文本等信息。
法律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