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高速公路上行驶的机动车驾驶人员打电话的,记2分,处警告或20-200元罚款。驶机动车有拨打、接听手持电话等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的一次记2分。驾驶人员有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行为,由交管部门处以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六十二条
驾驶机动车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在车门、车厢没有关好时行车;(二)在机动车驾驶室的前后窗范围内悬挂、放置妨碍驾驶人视线的物品;(三)拨打接听手持电话、观看电视等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四)下陡坡时熄火或者空挡滑行;(五)向道路上抛撒物品;(六)驾驶摩托车手离车把或者在车把上悬挂物品;(七)连续驾驶机动车超过4小时未停车休息或者停车休息时间少于20分钟;(八)在禁止鸣喇叭的区域或者路段鸣喇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