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第四十九条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依照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的规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客观、公正地对投标文件提出评审意见。招标文件没有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不得作为评标的依据。”
因为评标细节未纳入招标文件的,根据上述法律规定,不得作为评标的依据。
2根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潜在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投标人可以对招标文件提出异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