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日前下发《关于人民法院接受新闻媒体舆论监督的若干规定》,要求人民法院主动接受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同时,新闻媒体如果对正在审理的案件报道严重失实或者恶意进行倾向性报道,损害司法权威,违反法律规定的,将被依法追究相应责任。(《中国青年报》12月24日)
有意思的是,最高法出台该文件的本意,其实是要求人民法院主动接受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然而引起公众关注的,却是“媒体对在审案件报道严重失实或恶意进行倾向性报道将被追责”的条款。我不知道,这样的舆论反应会不会让最高法感到失望。
事实上,作为一个法院系统的内部规定,其应着力解决的问题是法院如何接受舆论监督;至于新闻监督本身又该如何被监督,则应交给现有法律法规去界定和解决。换句话说,这样的内部规定对新闻媒体而言,其实根本不具有法律约束力,而更多只是一种对既有法规的重申和提醒而已。然而即便如此,在内部规定中强调“媒体恶意倾向性报道将被追责”,仍显不够妥当。
正如公众所质疑的,“严重失实”、“恶意”、“倾向性”等模糊词语,根本就没有一个清晰的界定。结果只会有两种:要么规定了白规定,形同虚设;要么被过度阐释,成为法院拒绝接受舆论监督的挡箭牌和冲锋枪。假若后者不幸成为现实,则无异于给最高法出台该文件所欲强调的“法院接受舆论监督”来了个釜底抽薪。
事实上,媒体对在审案件的报道,都同样面临着这样的情况:看问题的立场和角度不同,是否“恶意倾向性”也会不同。“媒体恶意倾向性报道将被追责”最受质疑的地方,正在于此。
司法公正与舆论监督,从来就不是对立的关系。它们都在以自己的价值标准追求社会的公正,只不过司法追求的是完全意义上的法律公正,而传媒通常还夹杂着反映公众思维的道德诉求。这里的确存在道德评价与法律评价的差异和冲突问题。
因而,媒体在日常报道中,需要突出对法律的尊重,更加理性、有责任地实施舆论监督,避免以道德视角做出“媒介审判”;与此同时,更为重要的是,司法独立性和法官素质亟待提高。所谓“舆论左右审判”,通常考验的不是公共舆论的威力,而是法院判决本身能否经得起法理和事实的检验,以及法官因专业能力不足过度依赖外界反应判案。
舆论监督并不是司法独立的障碍,而是更有利于司法公正的实现。至少在当下的现实生活中,最常见的不是媒体恶意倾向性报道,而是司法腐败的频发、司法相对公权缺少独立性,以及法院对司法公正的自信不足,“公开审理不公开”,以种种借口阻挠记者对备受公众关注案件的合理采访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