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旧房转让的扣除额的确定如下:旧房转让应按房屋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和按国家统一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以及在转让环节缴纳的税金作为扣除项目金额计征土地增值税;对取得土地使用权时未支付地价款或不能提供已支付的地价款凭据的,不允许扣除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_x000D_
计算增值额的扣除项目:_x000D_
(一)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_x000D_
(二)开发土地的成本、费用;_x000D_
(三)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成本、费用,或者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_x000D_
(四)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_x000D_
(五)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扣除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