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的管辖,是允许双方在合同中进行约定的,而且约定管辖优先适用。一般允许双方当事人选择的管辖地为: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如果双方无约定,那么应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对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的管辖来说,也是适用上述管辖规定的。但是需要指出的是,不动产买卖产生的争议,根据案由不同,管辖的规定不相同。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明确,对于因物权变动的原因关系,即债权性质的合同关系产生的纠纷,是债权纠纷;对于因物权设立、权属、效力、使用、收益等物权关系产生的纠纷,则是物权纠纷,物权纠纷则专属于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管辖如何确定?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管辖如何确定,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根据房屋的不同,按照法律规定适用不同的管辖规定,如果该房屋是政策性用房,比如经济适用房或者限价商品房等,那相应的管辖就应在房屋所在地,但如果买卖的房屋是一般商品房,则应当适用合同纠纷的管辖原则,根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针对合同履行地,法律也规定了比较细的操作规范,比如如果合同约定了合同履行地,那就以当事人约定为准,没有约定合同履行地的,如果争议标的是交付房屋的,合同所在地就是合同履行地,至于被告所在地,这个在实践中比较好确定。在司法实践中,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由房屋所在地的法院审理这种情况是比较多的。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怎样管辖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的管辖,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不同,分为专属管辖和地域管辖。若是当事人的诉讼标的属于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及政策性房屋的买卖合同纠纷,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属于专属管辖;专属管辖属于法律的强行性规定,不允许当事人通过合意进行变通。若当事人的诉请标的是解除合同、返还房款或者支付违约金等,按照合同纠纷的地域管辖规定,确定纠纷处理的管辖法院,即合同履行地或被告所在地法院。当事人可以根据自已的意愿选择合适的管辖法院。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是否属于专属管辖
不属于。专属管辖一般是指法律规定某些特殊类型的案件专门由特定的法院管辖。也即专属管辖必须要有法律的规定为依据。尽管《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但在《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也就是说,不动产纠纷,只有在涉及权利确认、分割、相关关系时才属于专属管辖,而在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中,属于合同纠纷,应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由合同约定管辖地,或由被告所在地、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通常来说,房屋所在地也可能是合同履行地,所以即使没有专属管辖,在没有合同约定其他地方管辖的情况下,房屋所在地的法院通常也可以管辖。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是否为专属管辖
法律并未明文规定,但根据最新《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可以推定不为专属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不动产已登记的,以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不动产未登记的,以不动产实际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政策性房屋有很多,如经济适用房、单位集资房、市场运作房、限价商品房、危房改造住房、城中村改造住房等等。由此可以推断: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不属于必须由房产所在地法院管辖的专属管辖案件。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管辖地怎么确定
诉讼管辖是指各级法院之间以及不同地区的同级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商事案件、知识产权案件及其他各类案件的职权范围和具体分工。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此,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是因为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但是如果是涉及房屋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则由房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