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村干部的退休政策有哪些是什么
办理养老退休范围为任现职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村会计以及曾任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10年以上,现任副书记或副主任的村干部,凡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原则上不再担任村干部,实行退职休养制度。
《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
第四条 党政机关、群众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干部,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都可以退休:
(一)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五周岁,参加革命工作年限满十年的;
(二)男年满五十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参加革命工作年限满十年,经过医院证明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
(三)因工致残,经过医院证明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
干部退休以后,每月按下列标准发给退休费,直至去世为止。
符合本条(一)项或(二)项条件,抗日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按本人标准薪资的百分之九十发给。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按本人标准薪资的百分之八十发给。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参加革命工作,工作年限满二十年的,按本人标准薪资的百分之七十五发给;工作年限满十五年不满二十年的,按本人标准薪资的百分之七十发给;工作年限满十年不满十五年的,按本人标准薪资的百分之六十发给。退休费低于二十五元的,按二十五元发给。
因工致残退休,饮食起居需要人扶助的,按本人标准薪资的百分之九十发给,还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发给一定数额的护理费,护理费标准,一般不得超过一个普通工人的薪资;饮食起居不需要人扶助的,按本人标准薪资的百分之八十发给。同时具备两项以上的退休条件,应当按最高的标准发给。退休费低于三十五元的,按三十五元发给。
离休和退休的干部去世后,其丧事处置、丧葬补助费和供养直系亲属抚恤费,应当与在职去世的干部一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