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借款担保人承担哪些责任
借款担保人承担在债务人逾期不还款的时候替债务人还款的保证责任。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保证人还款。但需要区分是一般保证还是连带担保。如为借款提供保证人,则要求保证人在借条上签名,并注明“本人自愿为双方借款提供担保,保证借款人按期还款,如其不按期还款,本人愿意承担连带担保责任(或一般担保责任)”。一般担保责任是指,如果借款人不还款,出借人必须先起诉借款人,在借款人确实不能还款时才能要求担保人还款。而连带担保责任是指,如果借款人不还款,出借人可以同时起诉借款人和担保人,有权要求任一人还款。
二、借款担保人的条件
1.保证人属于完全行为能力人;
2.享有政治权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
3.有能力履行保证责任;
4.不具备法律规定不得担任保证人的情形。
根据《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三条规定,机关法人不得为保证人,但是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以公益为目的的非营利性法人、非法人组织不得为保证人。